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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房屋租赁条例_青岛住房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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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区铺面房屋管理暂行办法

1、第一条 为适应搞活经济,繁荣市场,方便群众,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精神,加强市区铺面房屋的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青岛市房屋租赁条例_青岛住房租赁-图1

2、第五条 出租非居住的城市私有房屋的租金标准,按《青岛市市区铺面房屋管理暂行办法》的附表附表二(见附件三)和本市有关机关事业单位、工商企业单位用房租金的规定(见附件七)招执行。

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青岛市城市公有房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青岛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机关)是本市公有房产管理的行政主管机关。

4、第二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5、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的统一管理。

青岛市房屋租赁条例_青岛住房租赁-图2

6、依据住宅小区物业服务需求的不同,将物业服务质量分为初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六个等级。其中初级为最低等级,五级为最高等级,等级越高,物业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越高。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1、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5年4月28日建设部第五次部常务会议通过,1995年5月9日建设部令第42号发布,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已被201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替代。

2、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直辖市、市、建制镇的房屋租赁。

3、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为加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房屋租赁条例_青岛住房租赁-图3

4、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成都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40号)第七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5、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本办法还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外的一些国有土地房屋、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等,而最后的第二十八条就强调了本办法的施行时间、1995年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废止情况。

6、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房屋租赁市场行为,保护租户和房东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青岛市城市房产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产交易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房产交易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月24日,从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获悉,为规范本市存量房屋交易行为,提高房屋交易管理服务效能,青岛市出台存量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办法,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

继续在市南区、市北区(原四方区域除外)实行限购政策。继续明确限购房源。对限购区域内新建商品住房,本地居民限购2套,二孩、三孩家庭可增购1套,外地居民居住满半年限购1套;二手住房不再限购。

青岛限价商品房买卖规则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后,应该按照规定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办理限价商品住房房地产登记时,登记机关需要在房地产权证上注明限价商品住房以及购买标准内面积、购买单价等内容。

第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上建设的房屋(含其他建筑物和地面附着物,下同)出售(包括预售)、出租、抵押等房产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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