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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环境保持条例,云南省环境保持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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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地质环境,防治地质灾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云南省环境保持条例,云南省环境保持条例实施细则 -图1

(四)删去《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中的“评估结果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认定”。 删去第十三条。

《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由云南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7月28日审议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4号)。

(六)删去《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九条。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并修改为:“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一条 为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云南省环境保持条例,云南省环境保持条例实施细则 -图2

云南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

1、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防治农业环境污染,促进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防止地下水污染,严禁将有毒有害的废水、工业废弃物直接向溶洞排放或采取渗漏方式排放、倾倒。第三十条 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发展生态农业,防治农业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合理施用化肥、农药,防止破坏土壤和污染农作物。

3、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4、第一条 为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云南省环境保持条例,云南省环境保持条例实施细则 -图3

5、(九)负责哈尼梯田保护管理的其他工作;(十)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处罚权。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环境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第六条 本州辖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的保护范围:系指澜沧江流经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境内188公里的水域和沿岸的自然资源。

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2、第二十五条 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和“开发利用与保护增殖并重”的方针,造成自然环境破坏的单位和个人负有补偿整治的责任。

3、出让、划拨地块规划设计条件的内容及技术要求,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第十六条 出让、划拨地块的规划设计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云南省水土保持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灾害,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款修改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后,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结果及验收材料向社会公开,并向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机关报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十二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用水、工业用水、发电、航运、渔业、水土保持和保护生态环境等各方面的用水需要。

第二十八条 切实保护一切水体不受污染和破坏,保持和恢复水质的良好状态,保护的重点是滇池、洱海、泸沽湖、抚仙湖、星云湖、杞麓湖、异龙湖、阳宗海、程海和南盘江、金沙江水系。

云南省边境口岸地区环境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边境口岸地区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根据《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我省边境口岸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边境口岸地区,是指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口岸所在地的边境管理区。

根据《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的规定,边境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严守国界、维护稳定、服务开放、促进发展、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一条 为防止动植物危险性病虫害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业生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促进云南边境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在中越国界线我方一侧30米、中老国界线我方一侧100米、中缅国界线我方一侧10米范围内新建永久性建筑或者设施,与邻国商定同意的除外。在中越国界线我方一侧1000米、中老和中缅国界线我方一侧500米范围内烧荒。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云南省环境保持条例实施细则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的几点解答对大家有用,有任何问题和不懂的,欢迎各位老师在评论区讨论,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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