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喽!相信很多朋友都对社会力量办学条例解读不太了解吧,所以小编今天就进行详细解释,还有几点拓展内容,希望能给你一定的启发,让我们现在开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释义:第十七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十七条 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在获得筹设批准书之日起3年内完成筹设的,可以提出正式设立申请。民办学校在筹设期内不得招生。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十七条第一款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5、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学校的设立、教育教学活动及管理、扶持和保障。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规定:“民办教育机构的办学行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
社会力量办学资格怎么办理?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1、第二章 设置和审批第八条 社会力量办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申办者是单位的,申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2、社会力量办学,必须坚持勤俭办学的原则,各学校(班)应建立财务制度,实行经济公开,并接受财政、银行、物价等部门及批准机关的监督和检查。
3、学校举办国家承认学历教育的,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资助。第八条 学校可自主确定办学规模、办学形式、非学历性的专业,自主聘任教师、职工和确定其待遇。
4、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5、第七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在社会力量办学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6、第三条 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术培训、文化教育、社会文化和生活教育等学校(班)应执行本规定。社会力量举办具有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资格的学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中外合作办学三大法律问题解读
)中外合作办学者取得合理回报的前提是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当年有办学结余,没有年度办学结余就不能取得回报。3)中外合作办学者取得合理回报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分别实行怎样的内部管理体制?为避免中外合作办学成为举办者的个人利益机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都应当建立规范的内部管理体制。
针对中外合作办学活动中的不良行为,或教师合法权益遭受侵犯时,当事人可以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两方面寻求法律保护。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的几点解答对大家有用,有任何问题和不懂的,欢迎各位老师在评论区讨论,给我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