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本站!本篇文章将分享沈阳档案管理条例,总结了几点有关沈阳市档案管理局的解释说明,让我们继续往下看吧!
辽宁省档案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2、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所业务资料的分类、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实现档案管理科学化、制度化,根据《辽宁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管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3、补算工龄需要出示参加工作时的原始招工表,原始招工表通常存放在职工个人档案里。如果档案遗失了,则只能通过其他旁证来补算工龄,如工作证、工资发放表等。
4、第十二条 省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信息提供主体和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明确各行业、各领域需要记入信用档案的公共信用信息具体项目。
5、年2月25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做好民法典和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实施工作,加快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省政府对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
沈阳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2、(八)逾期未办理档案管理登记、变更手续的;(九)拒绝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拒不改正的”。
3、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城市地下管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形式的文件材料。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4、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保障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根据《沈阳市档案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沈阳市档案管理登记办法
1、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保障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根据《沈阳市档案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企业设置的档案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经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备案。
3、第一条 为了加强综合档案馆事业建设,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沈阳市档案管理条例》的...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声像档案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由学校派专人统一转送至沈阳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属外省市院校的,由学校统一邮寄或派送,不得交由个人携带。改派后的档案可由单位或所在地人社局密封转递至沈阳市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对已经形成和正在形成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管理,业务上接受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沈阳市人物档案管理规定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人物档案,加强人物档案管理,充分发挥人物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制定本规定。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3、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保障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根据《沈阳市档案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4、第一条 为了加强综合档案馆事业建设,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本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沈阳市声像档案管理规定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声像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声像档案,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人物档案,加强人物档案管理,充分发挥人物档案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制定本规定。
3、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的档案事业,实行宏观管理、监督和指导。
4、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纸质、电子文件和其他载体形式的历史记录。
5、声像档案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的声像档案,特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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